清官难断家务事? 从一起离婚财产纠纷看荷兰的法律文化

中国有句俗话叫“清官难断家务事”。今天就讲一个荷兰法院断家务事的故事,大家不妨看看荷兰法院对这起家务事断得合不合理。虽然这则故事发生在十多年前,但从中我们还是能看出荷兰法律文化的一些特点。

夫妻本是同林鸟,心变翻为异国人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对离婚夫妇。双方在1972年结婚,婚前未签财产协议,婚姻财产为双方共有。从法院判决来看,男方应该是法律专业的高材生,因为结婚之后第二年,男方进入了一家公证人事务所从事公证工作,职务可直译为“预备公证人”(荷兰语为kandidaat-notaris)。在荷兰,公证人属于高端职业,对法律知识和素养都有很高要求,同律师和法官一样都属于专业性强且比较受人尊重的职业。荷兰的公证人以商业方式执业,但同时又承担客观中立、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法定职责。总之能成为“预备公证人”是件不简单的事,而“预备公证人”在多年培训和经验积累之后,如果业务和运气都好,就有可能接替退休的公证人而转正成为公证人,而收入一般也会相当不错。

故事主人公的男方在公证事务所熬了十三年后,终于在1986年8月上位成为公证人,从原老板手里接手了公证人事务所,自己当了老板。在接手事务所当老板之前(1986年4月),男方与女方签了一份婚姻财产协议,协议规定今后双方的收入和财产各归各有,而且此前的共有财产也将进行分割。也就是说,男方将来挣的钱,女方一分也拿不到。至于为什么双方会在男方当老板前签这份协议,协议文本当中只笼统地说是因为男方即将作为公证人执业。从法院判决来看,很可能男方是对女方说公证人执业有商业风险,如果签了婚姻财产协议,那男方将来即使事务所亏了,也不会影响女方财产。

根据荷兰法律规定,婚姻财产协议必须经公证。起草和签署婚姻财产协议是公证人的重要工作之一。既然男方自己就是做公证业务的,所以他自己起草了婚姻财产协议,而最后对协议进行公证的,就是他当时的老板,也就是男方公证事务所的公证人。

故事说到这,接下来事情怎么发展,大家应该已经差不多猜到了。婚姻财产协议签订几年后,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根据财产协议,离婚后女方分不到男方任何财产。对此女方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财产协议。女方的理由是签协议时她不知道协议对其财产会带来怎样的后果。用法言法语来说,女方认为签订协议时她对协议后果存在“重大误解”(荷语术语为dwaling),而根据荷兰法律,由于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误解方可以撤销。男方对此不予接受,于是双方打了一场长达八年的官司,一直诉到荷兰最高法院。

争议焦点:“重大误解”谁举证?

这起纠纷最关键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举证责任的问题。荷兰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既然本案女方认为她对婚姻财产协议后果有“重大误解”,那女方就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她当时对此确实不知情。这种举证其实一般是相当难的。既然协议是“婚姻财产协议”,那当然会对当事人财产造成影响,所以当事人一般很难说清楚自己为什么对协议的后果不知情,而且即使当时真不知道,一般来说法院也会认定当事人有责任去调查了解协议的后果,而不能事后以自己当时的无知为理由来推翻合同。

但是荷兰证据法对“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设定了少数例外,其中一条例外就是,基于公平合理原则,法院可以将举证责任倒置。在这起婚姻财产纠纷中,荷兰海牙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就适用了这条例外规定,判定举证责任倒置,要求男方必须证明女方当时对协议的财产后果知情。

那为什么在这起案件中,法院认为将举证责任倒置过来是合理的呢?从判决来看,法院主要是考虑了本案以下几项特殊情形:
– 男方是法律专业人士,而女方没有专门的法律知识。
– 男方自己起草了协议,而且没有迹象表明男方事先给女方看了协议。
– 没有迹象表明男方和当时对协议进行公证的公证人(即男方的前老板)向女方充分说明了协- 议对其财产可能造成的后果。
– 男方是“预备公证人”,又是女方配偶,而且当时双方感情并未出现裂痕,因此女方高度信任男方,没有专门去了解协议的财产后果也不是不合情理的。

由于举证责任倒置,而男方又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女方在签定协议时知道协议对其财产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最终输掉了打了八年之久的官司。而女方也避免了离婚后一无所得的悲惨境地。

荷兰法律文化:抑强扶弱、保障公平

不知道大家觉得荷兰法院的判决有没有道理。作为在荷兰生活工作多年的执业律师,我觉得这起案件很好地体现了荷兰法律文化中的一个核心价值观,即法律的重要使命之一就是抑强扶弱、保障公平。

强和弱当然是相对的概念。造成强弱差异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典型的是财力悬殊(例如大公司和消费者之间),而知识的不平等也是造成强弱差异的原因之一。本案中男方是具有高度专业知识的法律人,而女方在法律方面完全是门外汉。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没有向女方充分说明协议对女方可能带来的极为不利的财产后果,在法院看来,这是一种以强欺弱、滥用优势的行为,因此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以保证公平。

今天这则故事讲的是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但其实在婚姻家庭之外的很多领域,荷兰法律都有各种各样抑强扶弱的规定。一般来说,荷兰法律界普遍的预设是雇主相对于雇员处于强势,企业相对于消费者处于强势,而出租方相对于承租方(特别是自然人承租方)处于优势。国内企业来荷兰发展时宜注意荷兰法律的这一特点,特别是在处理和员工以及消费者关系时,宜注意荷兰法律保护员工和消费者的各种规定,并且宜特别注意保存证据,否则万一发生纠纷,可能会处于不利地位。

作者:郭景(荷兰华人律师、法学博士)

注:
1. 荷兰最高法院判决出处为HR 9 september 2005, ECLI:NL:HR:2005:AT8238,可在荷兰法院官网www.rechtspraak.nl下载。
2. 本文于2019年8月15日在中欧商事合作协会(CECCA)微信公众号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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