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景舜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

根据《荷兰民法典》6:230a条至6:230e条、
《荷兰律师执业条例》(Verordening op de advocatuur)第 7.4条
及《荷兰律师执业细则》(Regeling op de advocatuur)第35a条
于律所网站公布

  1. 荷兰景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系位于荷兰阿密尔市(Almere)并在荷兰工商登记簿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注册号:74985655),其法律形式为依据荷兰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eenmanszaak)。律所由荷兰注册律师郭景博士全资所有并运营。律所联系方式为:
    地址:Jing Law Firm
                 Mandelaplein 1 
                 1314 CG Almere
    联系人:郭景律师 Dr. (William) Jing Guo
    电话:0031 (0)64 9009 284
    电子邮件:j.guo@jinglawfirm.nl
  2. 律所的增值税号为NL228266567B01。
  3. 郭景博士是律所目前唯一律师。郭景博士是荷兰律师协会注册律师,注册号为A29810。作为荷兰注册律师,《荷兰律师行为准则》(Gedragsregels advocatuur)及其它有关荷兰律师执业的法律法规均对郭景律师适用,这些法律法规的荷语和英语版可在以下网站查阅:http://regelgeving.advocatenorde.nl/。
  4. 郭景律师在荷兰律师协会律师专业领域登记簿中(rechtsgebiedenregister)登记的执业领域为民法综合业务(algemene praktijk burgerlijk recht)。基于该登记,郭景律师每年必须按荷兰律师协会制定的标准参加民法综合业务领域的职业培训并取得十分专业培训分。
  5. 与客户的所有合同均由郭景律师作为律所全资所有人签订。如为客户提供尽可能高质服务需要,郭景律师将与包括其他律师、公证人、会计师和税务咨询师等在内的专家或专业人士合作。除向客户明确作出其它说明外,在此类合作中,郭景律师和其他专家或专业人士不以共同组织机构的名义开展工作,而是将对各自提供的服务负责。如下文第 7 段所述,律所为郭景律师购买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6. 如郭景律师较长时间不能直接处理律所业务,则将由一名所外律师(荷兰AlmereBlokziel律师事务所Monique Blokziel律师)临时代为办理案件。郭景律师与代办律师对于在这种情况下临时代办案件的相关事宜作出了适当书面合同安排。
  7. 律所的格式条款适用于律所与任何客户之间的所有法律关系。客户与律所之间的一切法律关系均只适用荷兰法律,所有纠纷原则上均仅由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Rechtbank Amsterdam)进行初审。如希了解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等详情可通过此链接查看律所格式条款。
  8. 服务费原则上按办理客户委托事项所耗时间(包括差旅和等待时间)乘以相应小时费率的方式收取。小时费率可能根据市场行情等因素不时调整。在某些情况下律师和客户也可约定按固定服务费收费。除服务费外,客户还将支付包括垫付第三方费用、一般办公费在内的其它费用及增值税(只有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必须收取增值税时才适用)。关于服务费、其它费用及税款的详情载于律所格式条款。
  9. 根据有关规定,律所向苏黎世保险公司荷兰分公司(Zurich Insurance plc Netherlands Branch,地址:Muzenstraat 31, 2511 VW The Hague)购买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该保险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承保范围原则上为除美国和加拿大外的所有国家和地区,每笔赔付最高金额为500,000欧元。
  10. 律所始终致力于在可能范围内提供最高质的服务,但如果律所服务还是有不令客户满意之处,客户可按律所投诉处理规定向律所递交投诉。律所的客户投诉处理规定可通过此链接查阅。投诉处理规定载有客户递交投诉的联系方式及对于将未能通过内部程序解决的投诉提交荷兰律师执业争议解决委员会(Geschillencommissie Advocatuur)解决的说明等内容(如希了解荷兰律师执业争议解决委员会受理投诉的详情可访问https://www.degeschillencommissie.nl/over-ons/commissies/advocatuur/)。
  11. 律所没有托管银行账户(derdengeldenrekening),因此不得为客户或其他方托管任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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