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简介

作者简介:郭景,荷兰注册律师、荷兰景舜律师事务所创始人(www.jinglawfirm.nl)。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博士、英国牛津大学法学硕士、荷兰莱顿大学荷兰法学士、硕士。

引言

荷兰是全世界第一个实行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合法化的标志是2001年4月1日生效的《婚姻开放法》(荷兰语称为Wet openstelling huwelijk)。本文将简要介绍荷兰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目的、合法化主要过程、同性婚姻合法化后的运作实施情况以及未来还可能出现的立法动态。

一、基本指导思路及立法目的

千百年来,男女之间相互吸引、繁衍后代是人类社会的常态和主流。由于同性恋行为与这种人类社会的常态和主流不相符,因此在相当长时间里,很多国家和文化中有不少人对同性恋持排斥态度,认为同性恋是不正常、违背自然规律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特别是在二战之后,荷兰民众和主要政党对于同性恋表现出日益开明的态度,更多的是将同性恋群体视为社会的少数群体和弱势群体,基本态度是应该对同性恋群体的权益予以保护,让其得以享有其他人所享有的权利,而不应因其性取向与社会主流不同而对同性恋群体进行歧视。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荷兰已有90%以上的人认为,同性恋群体应在养老金和遗产继承等方面享有与异性恋群体同等的权利。

受社会观念转变的影响,实现同性恋群体与异性恋的平权成为了荷兰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基本宗旨和核心目的。为此,荷兰立法机构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改革,最终实现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下文将简要介绍在荷兰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语境下对“平权”的理解以及荷兰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主要过程。

二、理解“平权”

在现代法律制度下,结婚不仅仅是领取一纸《结婚证书》,获得“名分”和法律承认的问题。婚姻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在现代法律制度下已经渗透到了亲权、财产、税负、继承和社会福利等各个方面,是否结婚往往会影响到一个人在诸多方面的权益。下文将通过一个例子对此予以说明。

假设一对异性情侣结婚并共同生活五年后,男方因车祸突然去世。如果男方未留下遗嘱,则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国家的法律都会规定女方作为配偶可成为法定继承人并继承遗产。但如果一对同性伴侣也在一起共同生活(不过由于法律不允许而未能结婚),五年后其中一方因为车祸突然去世且未留下遗嘱,则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国家的法律会不允许共同生活的同性伴侣成为法定继承人,因而造成同性伴侣无法继承遗产。

通过以上比较可见,从事实上看,上述两种情况都是一对伴侣共同生活,唯一区别是同性伴侣因法律不允许而无法结婚,结果在一方发生意外去世的情况下,另一方的继承权出现了完全不同的结果。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同性恋者因性取向与社会主流不同而在相同的事实情况下无法获得与异性恋者平等的权利(即继承权)。

基于社会对同性恋平权主张的认同不断加深,荷兰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基本逻辑就是:
(一)比较婚姻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引发的各种法律后果对于异性恋和同性恋者是否造成不同的影响(即是否会出现同性恋者无法享有异性恋可享受的权利的情况);及
(二)如果有上述同性恋与异性恋不平权的情况,应如何修改法律以消除这种不平等待遇并实现同性恋与异性恋之间的平权。

三、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主要过程

荷兰的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立法机构并非一开始就直接修改了关于婚姻的法条,而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里在刑法、税法、亲属关系法等领域实行了多项法律改革,并在各个领域作好充分铺垫后才最终正式允许同性恋婚姻。下文将简要介绍这个循序渐进的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主要过程。

(一)刑法改革

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在十九世纪前很长一段时间里,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在荷兰构成犯罪,这一规定在1811年被取消。不过在一百年后的1911年,在当时天主教政党司法大臣的推动下,《荷兰刑法典》出现了“开倒车”的情况,加入了一条针对同性恋的规定(第248bis条),将同21周岁以下的人发生同性性行为定性为犯罪,最高可处四年有期徒刑。后来由于各方压力,这条专门针对同性性行为的刑法规定在1971年被废除。

(二)各具体法律领域逐渐实现同居伴侣平权

虽然1971年后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性行为不再构成犯罪,但这离同性恋婚姻合法和同性恋群体与异性恋平权还相差甚远。在这方面,荷兰的法律改革并非直接从婚姻法入手,而是从修改与同居相关的法律开始。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荷兰在税法和租赁法等一些具体法律领域实施了一些新法律,这些法律让一些原本只能由正式结婚的配偶才能享有的权利也可由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同居伴侣所享有,而且对于同居伴侣的性别未作任何限制,这使得同性同居伴侣也可享有与结婚配偶一样的多项具体权利。例如在租赁法方面,1979年荷兰通过一部新法,规定与承租人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同居伴侣,不论是同性或异性,都可以获得“共同承租人”地位。这样一来,同居伴侣就可获得法律对承租人权利的各种保护,其保护力度与法律对承租人配偶权利的保护基本没有区别。通过这些法律改革,同性同居伴侣在一些具体法律领域获得了与结婚配偶一样的权利。虽然这些法律没有直接改革婚姻法律制度,但在争取同性恋彻底平权的过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铺垫作用。

(三)同性恋者法院诉讼争取同性婚姻合法

随着荷兰社会对同性恋平权的理念日益认同,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荷兰出现了同性恋者通过法院诉讼争取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情况,其中一起案件一直诉到了荷兰最高法院。该案的起因是一位同性恋人士向其居住地市政厅要求与其同性伴侣进行婚姻登记,但遭到拒绝,于是向荷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一项重要诉讼理由是,荷兰的成文法法条并未明确规定婚姻只可在异性间缔结,亦未明文禁止同性结婚。而且荷兰社会观念日益支持同性恋平权,因此原告认为对法律的解释应与时俱进,市政厅不得拒绝同性婚姻登记。

不过本案最终还是以败诉告终。荷兰最高法院在1990年的判决当中指出(判决出处为NJ 1992, 129),虽然从法条字面来看,法律确实未明文禁止同性之间缔结婚姻,但立法机构的立法意图明显是只允许异性之间结婚,即使社会观念发生变化,也不能作出明显有背于立法意图的解释。不过荷兰最高法院在判决的最后一段指出,荷兰法律不允许长期同居的同性伴侣享有与结婚配偶同等权利的做法还是可能缺乏足够的正当理由。最高法院还指出,此类性质的问题应由立法机构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四)实施登记伴侣制度,尽量实现同性恋全面平权

荷兰最高法院的上述判决起到了催化剂作用,荷兰议会因该判决而更加重视同性恋全面平权。不过最高法院判决后,荷兰立法机构还是没有直接修改婚姻法,而是继续改革同居法律制度,并在1998年实施了《登记伴侣法》(荷兰语称为Wet van 5 juli 1997 tot wijziging van Boek 1 van het Burgerlijk Wetboek en van het Wetboek van Burgerlijke Rechtsvordering in verband met opneming daarin van bepalingen voor het geregistreerd partnerschap)。

通过实施《登记伴侣法》,荷兰引入了“登记伴侣制度”(荷兰语称为geregistreerd partnerschap)。 该制度的核心规定是,不论同性或异性,均可在市政厅进行伴侣登记,登记之后,同居伙伴在各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基本上与结婚配偶没有区别。换言之,同居伴侣制度基本相当于婚姻制度,对同性恋和异性恋均适用,只是没有婚姻之名。通过该制度,荷兰基本上全面实现了同性恋和异性恋之间的平权。

(五)正式开放同性婚姻,进一步实现彻底平权

基于前几十年在同性同居伴侣权益保障方面的立法基础,同性恋同权观念在荷兰社会进一步深入人心。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基本上只剩下最后一层窗户纸未捅破,即只剩下修改关于缔结婚姻的法条。

在如此大形势下,荷兰在实施登记伴侣法律制度三年后,于2001年4月1日实施了《婚姻开放法》。该法在《荷兰民法典》关于婚姻的核心法条(第1:30条)中明确加入:“婚姻可由异性或同性的二人缔结”,这也标志着荷兰完成了正式意义上的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由于有前几十年的铺垫,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这关键一步基本上未遇到阻力,可以说是水到渠成般得以自然完成。

除《婚姻开放法》外,荷兰还实施了其他一些配套法律,让结婚的同性配偶也可收养子女,而且让女同性恋者也可取得其配偶所生子女的亲权。总之到现在荷兰已基本消除法律对于异性和同性配偶的区别对待,可以说已实现近乎彻底的同性恋与异性恋平权。

四、荷兰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运作实施情况

据荷兰中央统计局最新不完全统计,到2021年年初,荷兰共有约两万对结婚的同性配偶,其中约有一万九千名男同性恋者和大约两万一千名女同性恋者缔结了同性恋婚姻。

就像异性配偶可能离婚一样,同性恋婚姻也有离婚的情况。荷兰中央统计局数据显示,荷兰每年约有400对同性恋配偶离婚。荷兰官方统计数据还显示,女同性恋者的离婚率高于男同性恋和异性恋。例如在2010年结婚的女同性恋者中,十年后有26%的人离婚。2010年结婚的男同性恋者十年后的离婚率为14%,同年结婚的异性恋十年后的离婚率为16%。

五、荷兰同性恋婚姻家庭法未来可能的发展

经过数十年发展,荷兰目前已实现近乎彻底的同性恋与异性恋平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上不再有进一步发展的余地。例如,扩大法律意义上的家长范围就是近年同性恋维权团体和荷兰法律界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

西方国家的现代婚姻家庭法基本都是基于一夫一妻模式制定。基于该模式,荷兰法律规定一个孩子在法律意义上只能有两名家长。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之前,荷兰法律只承认一个孩子最多有一个父亲和一个母亲。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后,荷兰法律承认一个孩子也可有两个父亲或两个母亲,但不承认从法律意义上说孩子可有三个或四个家长。

然而在同性恋婚姻中,同性配偶亲生或收养的孩子可能从法律和事实层面会有三个或四个家长。例如,一对结婚的男同性恋配偶中一方通过人工授精与一位女性生下一个孩子,如果孩子生父的同性配偶通过法律程序收养该孩子,则该孩子在法律意义上会有两个父亲,同时事实上还有一个母亲,即法律和事实层面上共有三个家长。不过荷兰法律不承认该孩子的生母在收养后与孩子之间有任何亲属关系,这可能造成一些对孩子不利的后果。例如假设该孩子的两个父亲因意外同时去世,则孩子虽然事实上有母亲,但是从法律意义上却会变成孤儿。

荷兰同性恋维权团体认为,这种让一个孩子在法律意义上只能有两个家长的规定已经不再适应新的形势,因此近年一直呼吁立法机构出台新法律,更好地保护同性恋婚姻框架下子女的权利。至于荷兰立法机构是否会响应这一呼吁,荷兰法律将来在婚姻家庭法方面会不会再有开世界先河的创新,目前还难以预测,值得进一步关注。

注:本文截稿时间为2021年9月9日。

关闭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