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谈中荷跨国继承(第二期):从荷兰新婚夫妇蜜月意外身亡引发诉讼进一步看订立遗嘱的必要性

​作者简介:郭景,荷兰注册律师、荷兰景舜律师事务所创始人(www.jinglawfirm.nl)。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博士、英国牛津大学法学硕士、荷兰莱顿大学荷兰法学士、硕士。

不论对谁来说,订立遗嘱可能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一般大家可能会觉得,订立遗嘱是人到老年才需要考虑的问题。但世事难料,人生无常,谁都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会先到,所以订立遗嘱其实并不一定是老年人才需要考虑的问题。

上一期从中荷两国继承法角度分析了旅荷中国公民如果发生不测而未立遗嘱可能对跨国遗产继承带来哪些不便。本期向大家介绍荷兰近期一起真实案例,从中大家可以看到即使不涉及跨国继承,订立遗嘱也有利于避免法定继承中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

荷兰新婚夫妇蜜月同日意外身亡:谁是法定继承人?

本周二荷兰海牙上诉法院判决了一起长达近四年的遗产继承纠纷,事情的起因是一对荷兰新婚夫妇在蜜月旅行期间因食物中毒而于同一天身亡,女方稍先于男方去世。由于夫妇二人生前未立遗嘱且无子女,双方家属因遗产继承产生矛盾,就谁是法定继承人问题各执一词,最终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

男方母亲指出,根据荷兰法律,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及子女,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是父母和兄弟姐妹。​男方母亲认为,由于夫妇二人均未订立遗嘱且无子女,而女方又先于男方死亡,因此根据荷兰法定继承顺位,男方作为配偶是女方唯一法定继承人,即女方所有遗产由男方继承。而男方的继承人,依据荷兰法定继承顺位规定,应是男方父母及兄弟。因此,男方母亲认为女方家属对女方遗产无继承权。

女方家属提出了多项抗辩,其中一项重要抗辩是,本案案情特殊,夫妇二人死亡时间相差无几,适用法定继承规则会造成女方家属一无所获,这有背于公平合理原则。因此女方家属请求法院基于《荷兰民法典》关于公平合理的规定,在本案中不予适用男方母亲援引的荷兰法定继承规定,而判女方遗产由女方家属继承。

初审法院认为本案案情特殊,因此支持了女方家属基于公平合理原则的诉讼请求。男方母亲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海牙上诉法院:未立遗嘱则按法定继承

海牙上诉法院虽然对女方家属的感受表示一定程度的理解,但最终还是决定“依法办事”,支持男方母亲的上诉请求,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最终结果便是女方遗产完全由男方家属继承。上诉法院举出了数条理由,以下将简要说明两项最关键的判决理由。

上诉法院首先指出,虽然《荷兰民法典》允许法院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在特殊个案中对某些法律规定不予适用,但法院行使这种公平合理自由裁量权必须高度谨慎。上诉法院强调,遗产法涉及遗产产权归属,法律确定性至关重要,因此在遗产继承事宜上法院对于上述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尤需谨慎。

另一项关键判决理由是,荷兰继承法高度尊重被继承人意愿,实行遗嘱继承优先原则。因此,如果被继承人不愿出现法定继承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完全可以订立适当遗嘱。在荷兰继承法实务中,遗嘱里往往会有一项“意外情况规定”(荷兰语称为rampenclausule),这种规定一般会写明,如果无子女的夫妇在30天内先后去世,则双方财产由各自家属继承。也就是说,荷兰继承法给了被继承人这样的选择权,但本案中被继承人并未行使,那么意外发生了,就应该适用法定继承,这并不造成对公平合理原则的重大违背以致于法院应排除适用法定继承规定。

下期介绍

从上期和本期的内容可见,不论是否涉及中荷跨国继承,订立适当遗嘱都有利于避免法定继承可能带来的不便和复杂情况。下期将简要介绍在荷兰怎样订立有效遗嘱、遗嘱有哪些主要内容以及订立遗嘱的大致费用等内容。

注:海牙上诉法院判决出处为Gerechtshof Den Haag 12 mei 2020, ECLI:NL:GHDHA:2020:891,可在荷兰法院官网www.rechtspraak.nl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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