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景舜律师事务所客户投诉处理规定
1.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规定中的含义为:
- 投诉:客户本人或其代表人以书面形式就律所任何律师或由律师负责监督其工作的任何人提供的服务所表达的不满(包括对服务质量和收费金额的意见),但不包括《荷兰律师法》(Advocatenwet)第四章所指的投诉(klacht);
- 投诉人:递交投诉的客户或其代表;
- 被投诉人:投诉的对象;
- 投诉处理人:由律所指定处理投诉的负责人,现为郭景律师;
- 争议解决委员会: 荷兰律师执业争议解决委员会(Geschillencommissie Advocatuur);
- 律所:荷兰景舜律师事务所,荷兰商会注册号74985655;及
- 本规定:本客户投诉处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律所与任何客户订立的所有服务合同。
2.2 律所律师均应按本规定处理投诉。
3. 递交投诉
3.1 投诉必须在投诉人知悉或应当合理知悉引起投诉的行为或疏漏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递交至投诉处理人。
3.2 投诉至少应写明以下内容:
- 投诉人的姓名和地址;
- 对引发投诉行为的描述;
- 投诉人签名;及
- 投诉递交日期。
3.3 对于递交及内部处理投诉,律所不收取任何费用。
3.4 投诉处理人的联系方式如下:
姓名及地址:Jing Law Firm
Dr. Jing Guo
Busplein 36-38
1315 KV Almere
The Netherlands
电子邮件:info@jinglawfirm.nl
电话:0031 (0)64 9009 284
4. 投诉内部处理程序
4.1 投诉处理人应在收到投诉后八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投诉收悉。
4.2 投诉处理人负责审阅投诉,并应允许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提交的投诉作出说明和答复。
4.3 收到投诉后四周内,投诉处理人应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即告知投诉是否成立)。投诉处理决定还可载明投诉处理人对解决投诉或提高服务质量的建议。
4.4 如无法在第4.3条所述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投诉处理人应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书面说明未能按期处理的原因,并告知完成内部处理程序的新期限。
5. 由争议解决委员会解决投诉
5.1 如对内部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投诉人可将投诉提交争议解决委员会解决(https://www.degeschillencommissie.nl/over-ons/commissies/advocatuur/)。
5.2 向争议解决委员会递交投诉的期限为投诉人收到书面投诉处理决定后十二个月。
6. 不同语言版本
6.1 本规定以英文撰写,可由律所翻译成其他语言以供参考。如不同语言版本之间存在差异,则以英文版本为准。